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8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96年度催字第885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3個月內,而依聲請人提出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聯合報,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民國96年12月15日,故至97年3月15日申報權利期間方屬屆滿,聲請人應於97年3月15日起3個月內方得聲請為除權判決,惟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前即96年12月31日即聲請本件除權判決,有本院收文戳在卷可稽,是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股票97年度除字第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