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92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烈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