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1號原告 李建人
李曼琳 李雅琳 被告 林浩平
名記豆腐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孝誠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林正忠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