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03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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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0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031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理人 王尚元 債務人五龍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福松 債務人 吳金枝 債務人 邱婷蘭 債務人 邱琦晶 債務人 邱捷塏 債務人 尤麗華 (原名: 尤華蓁 )
一、債務人債務人吳金枝、邱婷蘭、邱捷塏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榮昆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五龍營造有限公司、邱琦晶、尤麗華(原名:尤華蓁)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陸佰柒拾捌萬零柒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4,180,705│106年12月1日│3.62%│自107年1月2日起,其│││元│││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1,610,000│106年11月26日│4.2%│自106年12月27日起,│││元│││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3│2,800,000│106年11月28日│4.2%│自106年12月29日起,│││元│││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4│2,990,000│106年11月26日│3.62%│自106年12月27日起,│││元│││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5│5,200,000│106年11月28日│3.62%│自106年12月29日起,│││元│││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