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37號上訴人 馮慕岡
馮若筠 樊梅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薏心 即 彭哲宣 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33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3,5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