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25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李文陽
被   告  張玲嘉
       張亭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吳玉英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陸仟零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伍拾玖元自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玉英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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