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7號原告 謝家茲 法定代理人 劉庭芸 被告 黃玉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黃玉蘭於民國99年12月26日下午2時30分許,騎乘機車沿新北市區○○區○○路往金城路方向行駛時,與原告謝家茲發生碰撞,致原告受有傷害。爰請求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3,790元、增加生活上需要6,000元、精神慰撫金400,00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9,790元。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玉蘭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交易字第1176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