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1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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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1385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宇璿邱鉦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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