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1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子潔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段00號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子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子潔前因詐欺等案件,前案假釋後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後案於假釋後更定刑期2年1月,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4月1日重新審核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爰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子潔原執行詐欺等罪有期徒刑1年5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0310函許可假釋,受刑人黃子潔並於同年6月17日假釋出監,於110年8月12日假釋期滿;嗣另接獲執行指揮書,刑期變更為2年1月,經重新核算後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4月1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532210號函及111年4月1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532211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件、法務部○○○○○○○○○111年3月29日桃女監教字第11110002230號函1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葉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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