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司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陳報清算人就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司字第119號聲請人 賴吳素珠 上列聲請人陳報加億營造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加億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因業務不振,業經經濟部撤銷登記在案,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為此依公司法及非訟事件法之相關規定,聲請陳報清算人就任等語。
二、按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公司法第113條、第79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除應以書面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外,並應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暨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等資料。非訟事件法第17
8條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並未提出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及簽到當日股東之簽到簿等資料,即難謂已依法提出聲報擔任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109年3月25日以南院武民佳108年度司司字第119號函(下稱系爭補正通知)通知補正,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陳報清算人就任之聲請,於法定程式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