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美雪 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57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