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63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佰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101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關於「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據上論結欄漏載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應予補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前段本及其正本主文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漏載「新臺幣」,據上論結欄漏載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應予補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