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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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93號原告 周慶源
童淑貞 被告 胡榮駿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強制執行法第1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聲明請求撤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62955號」(誤載為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62955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茲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