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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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43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昀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8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64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呂昀奇因不服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43號判決而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稱: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有卷附刑事上訴狀可憑。揆諸前開規定,本院爰定期命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