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1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1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16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王秋霞 債務人 白晉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按期支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白晉豪於105年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正,並定立信用貸款約定書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證物一)。惟債務人未依約還款,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之金額未償還,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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