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22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2216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於民國88年1月15日簽立借據一紙,向債權人借款190萬元正,並於民國88年1月30日交付款項,借款期限為20年,並有利息之約定,按年息2.00%計算,以每個月為一期,分240期,按月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借據之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上項借款債務人僅繳償至民國98年12月29日止,尚積欠本金1,327,
968元及應付利息、違約金,履經催索均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