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525號聲請人 陳秀錦 代理人 劉聰熙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謝招英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謝招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00號之4)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陳秀錦(民國60年2月8日,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00號之4)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謝招英之監護人。
指定 羅立安 (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00號之4)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謝招英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秀錦(民國60年2月8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謝招英(女,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五子媳,謝招英因腦中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聲請對謝招英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謝招英之監護人,及指定謝招英之孫子羅立安(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係謝招英之媳婦,為四親等以內之親屬,有聲請
人提出戶籍謄本可憑,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對謝招英為監護之宣告,自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謝招英之中華民國身心
障礙證明(極重度)、臺南市善化區謝醫院於103年10月28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永達醫療法人附設永善護理之家於103年11月19日出具之照顧證明書為憑,復經本院於103年12月26日在鑑定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精神療養院醫師 施仁雄 面前訊問謝招英,謝招英對問話無法回答,又鑑定醫師對謝招英為精神鑑定結果認:「一般醫學檢查:個案意識呈呆滯狀態,對問話無法回答,必須靠他人協助下可進食,以鼻胃管幫忙進食,靠氣管內管幫忙呼吸,四肢變形無力,無法自我行動,大小便及個人衛生須他人完全協助。精神檢查方面:個案的注意力,判斷能力、對人、時、地的定向感、記憶能力、計算能力及抽象思考能力均有明顯缺失。並有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鑑定判定:基於受鑑定人有腦病變,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且接受治療後回復可能性甚低,因而不能管理自己財產,可為監護宣告。」等語,有本院103年12月26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對謝招英為監護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謝昭英 之配偶 羅紹堂 、長子 羅冬春 及五子 羅吉麟 均已死亡,
謝昭英之最近親屬有次子 羅庚寅 、三子 羅戊清 、長女楊羅貴香、四子 羅益謙 、六子 羅吉鎮 等人。本院審酌聲請人為謝招英之五子媳(即謝昭英五子羅吉麟之配偶),謝昭英之子女均同意聲請人擔任謝昭英之監護人,且聲請人亦願意擔任謝招英之監護人,因認由聲請人擔任謝招英之監護人,最能符合謝招英之最佳利益,為此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謝招英之監護人;又關於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茲審酌羅立安係謝招英之孫子(即謝昭英五子羅吉麟之長子),衡情應會本於謝招英之最佳利益,與聲請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爰指定羅立安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利監護事宜之執行。
四、依家事事件法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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