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221號債權人和興護理之家債務人 陳紫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紫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若為獨資,請列為負責人即和興護理之家;若為合夥,請列為和興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負責人)。
二、請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3年8月25日之依據。(請求之利息應自各月到期日分別起算)
三、債務人陳紫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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