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38號原告俊宗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忠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 陳錦昇 律師原告與被告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王朝皇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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