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20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時(原名:陳政瑋)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923、4886、5456、560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631
3、98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時犯幫助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時依其社會生活經驗,應能預見倘任意將金融帳戶帳號、個人身分資訊提供他人,極可能遭詐騙集團利用為犯罪工具,並使詐騙集團成員之身分獲得隱蔽。但仍基於即便他人以其名義申辦之帳戶詐騙錢財並隱蔽身分,亦不違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月6日前某時,將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及個人資訊,提供予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用以申辦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現代財富科技公司)所設MaiCoin虛擬貨幣交易平台「陳政瑋」帳號(入金地址:0000000000000000,下稱本案虛擬貨幣帳戶)。
二、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4日22時起,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致附表所示之人分別陷於錯誤,各於附表所示「超商繳款時間」將款項以超商代收繳費方式將款項匯入本案虛擬貨幣帳戶內購買虛擬貨幣(泰達幣),隨即遭他人提領一空,因而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理由
一、本判決用來認定被告犯罪事實的證據,都經過被告陳時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第86至88頁)。本院也認為各項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的辯解:被告雖然坦承將其身分證正反面及健保卡正面拍攝照片,同時手持身分證正面,自拍後傳送給姓名不詳的人,但辯稱當時是要借錢,在網路上找到一個借錢的網站,因對方要求拍攝前述照片並上傳,且稱貸款下來要匯款,才會提供本案郵局帳戶帳號,不知道會被拿去申設虛擬貨幣帳戶。
三、本院之判斷:㈠本案虛擬貨幣帳戶係以被告名義申辦,並以本案郵局帳戶作
為該虛擬貨幣帳戶之綁定銀行等情,有Maicoin帳戶註冊資料(偵3923卷第53頁)及被告本案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同卷第117頁)在卷可憑。
㈡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丁月婷劉宛姈黃紫晴彭仁俊 、黃俊
豪、 黃靖芳 等人,因受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超商繳費時間」各將所示款項以「統一超商代收」方式匯入本案虛擬貨幣帳戶(交易泰達幣),嗣由不詳他人提領一空等情,俱經被害人等於警詢時指述明確,並有其等提供之統一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繳費條碼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假投資合約書、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在卷可查。其中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經核對於卷附之Maicoin訂單紀錄所示之金額與第二段條碼序號相符,足以認定本案虛擬貨幣帳戶,已成為詐欺集團詐欺被害人等用以接收其等款項(交易泰達幣)再由不詳車手提領的詐欺、洗錢工具。
㈢被告雖然辯稱是當時他為了借錢,在網路上找到借錢網站,
因配合對方要求,才提供身分資料拍照上傳及本案郵局帳戶帳號等語。然此「借錢」之辯解,被告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實,並稱「我覺他們是騙人的,就把和他們的對話紀錄都刪除了」等語,已難採信。即便屬實,被告具有大學肄業之知識程度,於發現被騙後,理當保存證據並尋求正當管道處理個人信用資料外洩問題,然被告卻無任何作為,甚至將對自己有利之所有對話紀錄予以刪除,所辯顯然與常情不符。
㈣依本案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觀察,該帳戶於112年1月5日網
路跨行轉出新臺幣(下同)14,500元至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MaiCoin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係由該公司所設置),經核與卷附Maicoin帳戶註冊資料(偵3923卷第53頁)附註:「用戶需先於系統下單,並透過綁定銀行(即本案郵局帳戶)將新台幣匯入本公司提供予每一位用戶專屬之虛擬帳戶…經公司帳號對帳成功後,即會將虛擬貨幣發放至該用戶錢包中」等語無誤,並與該開戶資料所附照片顯示,被告自拍手持身分證及手寫字卡【僅限Maicoin註冊使用2023/1/6】等情相符(本案郵局帳戶於112年1月9日由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匯入1元,表示驗證成功)。從時間序來看,被告自己操作或授權他人操作網路郵局將14,500元匯入Maicoin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的虛擬帳號,隔日就拍照上傳身分資料照片註明「僅限Maicoin註冊使用」明確。然而,就本院質以被告何以網路跨行轉出14,500元之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時供稱「是要還錢,好像是在網路上找到一個K先生的人,我欠他5,000元還是4,000元,我還他14,500元」等語(本院卷第48頁),復於審理時改稱「我也不知道為何會匯進去」(本院卷第90頁)。若非被告對於實情有所保留,堅不吐實,但至少可見被告對於本案郵局帳戶連結之交易對象及帳戶內金錢流向,根本毫不在乎。即使被告辯稱係因借錢而與不明人士聯繫,但被告自拍手持身分證及手寫字卡【僅限Maicoin註冊使用2023/1/6】之時,豈能不知借錢的對象係與Maicoin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無關?因此,在這種毫不在乎或者一心只想要借到錢的心態之下,被告提供本案郵局帳戶及自己的身分資料時,顯然是抱持著就算他人以其身分去申辦虛擬貨幣帳戶用來行騙並隱蔽真實身分、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也毫無所謂之想法,即屬「心裡存著不確定故意而犯罪」的型態,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㈤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不足採信。本案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㈢被告幫助犯一般洗錢罪,依照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移送併辦部分(被害劉宛姈、黃靖芳部分)與起訴之犯罪事
實,有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五、量刑:本院審酌:⑴被告於本案行為前並無被法院論罪科刑之前科紀錄;⑵被告提供個人資訊申辦本案虛擬貨幣帳戶,致使附表所示被害人共計受有454,000元之損害;⑶被告所為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亦使被害人求償無門;⑷被告未與告訴人等及被害人成立和解並賠償之犯後態度;⑸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大學肄業、未婚、目前在家裡做茶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本案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提供個人資訊申辦本案虛擬貨幣帳戶而獲有犯罪所得,或現仍持有被害人等所匯入之款項,因此無從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詣峰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賴政安移送併辦,王晴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廖允聖法官陳韋綸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附表: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方式超商繳費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1告訴人丁月婷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5日前某時,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Nymextw」獲利,並詐稱提領須繳交手續費云云,使丁月婷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以超商代收繳費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虛擬貨幣帳戶。112年1月11日18時35分2萬元112年1月11日18時40分2萬元2被害人黃紫晴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0日16時20分許,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NymexTaiwan」投資獲利,並詐稱最低提領金額為10萬元云云,使黃紫晴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以超商代收繳費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虛擬貨幣帳戶。112年1月11日20時9分2萬元112年1月11日21時14分2萬元112年1月11日21時17分1萬元3被害人彭仁俊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0日14時27分許,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ZINTEK」投資獲利,需儲值投資彼特幣云云,使彭仁俊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以超商代收繳費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虛擬貨幣帳戶。112年1月11日16時14分2萬元112年1月11日16時17分2萬元112年1月11日16時20分2萬元112年1月11日16時23分2萬元4被害人 黃俊豪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4日22時許,接續透過虛擬貨幣假投資之詐術,使黃俊豪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以超商代收繳費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虛擬貨幣帳戶。112年1月11日15時48分2萬元5被害人黃靖芳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9日某時,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NymexTaiwan」獲利,並詐稱儲值投資金額云云,使黃靖芳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以超商代收繳費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虛擬貨幣帳戶。112年1月11日19時37分2萬元112年1月11日20時41分2萬元112年1月11日20時45分1萬元6告訴人劉宛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0日在臉書發布廣告,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Huiwen惠雯」加劉宛姈為好友,復對劉宛姈佯稱:可介紹註冊為投資網站會員,按指示以超商條碼掃描方式投入資金獲利云云,致劉宛姈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以超商代收繳費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虛擬貨幣帳戶。112年1月11日17時30分2萬元112年1月11日17時32分1萬3000元112年1月11日18時22分2萬元112年1月11日19時6分2萬元112年1月11日19時10分1萬元112年1月11日19時54分2萬元112年1月11日19時58分1萬元112年1月11日20時58分2萬元112年1月11日21時28分2萬元112年1月11日21時31分1萬2000元112年1月11日22時26分2萬元112年1月11日22時28分2萬元112年1月11日22時31分5000元112年1月11日22時52分400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