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3665號債權人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債務人億居酒屋小吃店法定代理人 洪明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億居酒屋小吃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洪明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億居酒屋小吃店性質為合夥或獨資,並提出最新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四、陳明CCD(月費新台幣陸佰貳拾伍元)自民國103年4月18日起至民國103年9月17日止之依據為何(按將來給付之訴於督促程序並不準用,故未屆期之月費應不能請求)。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