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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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736號聲請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楊仁宗 代理人 蔡鎔伊 相對人HOANGVANLUONG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㈠所示本票之請求金額及自附表㈠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㈡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㈡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㈠、㈡所示之本票(付款地:嘉義縣○○市○○路○段○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魯美貝本票附表㈠: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110年度司票字第00073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新臺幣)001110年1月19日462,242元457,431元110年1月22日110年1月22日J015997本票附表㈡: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110年度司票字第00073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10年1月27日9,486元110年1月30日110年1月30日J017340002110年2月24日7,551元110年2月27日110年2月27日J017350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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