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4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4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健宏 (兼 胡聰德 之繼承人)
林艾蓁 (原名 林正鈺 )(兼胡聰德之繼承人)
胡席菘 (即胡聰德之繼承人)
胡佩吟 (即胡聰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胡席菘、胡佩吟應於繼承胡聰德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胡健宏、林艾蓁(原名林正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利息: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29294元自民國108年12月28日起至民國109年03月24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001新臺幣529294元自民國109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09年05月27日止年息百分之零點九零001新臺幣529294元自民國109年0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