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004號聲請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 陳勇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八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書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件,然經查相對人現設籍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上開通知,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現設籍戶政事務所而住所不明,無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影本為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確係設籍於「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得依民法第97條規定,請求准予就上揭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