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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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744號聲請人 謝旻祐 法定代理人 謝妙 專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林明錡 不幸於民國108年5月17日死亡,聲請人謝旻祐為被繼承人之孫,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拋棄繼承權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以,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林明錡於108年5月17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 林統權 之配偶 謝妙專 與 蔡漢威 所生之子女,非林統權之子,此有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附卷可稽,非屬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亦即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人,是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既非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湘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