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補字第3號

原告 謝福揚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

被告美絨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美絨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合夥關係乃「2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者,此觀民法第667條第1項自明,原告主張被告美絨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美絨公司)係原告及被告陳美絨各出資2分之1設立,爰依被告美絨公司登記實收資本額之半數即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10,000,000元×2分之1=5,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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