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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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字第34號原告 簡志賢 被告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青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原告續八狀請求被告給付107年度調薪後之慰勉金4,000元之事實未臻明瞭,有應行調查之處),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29日下午5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