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59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5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591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聰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月18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59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
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尚應依原判決教示欄所載內容辦理,併予指明)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若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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