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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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物返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09號原告 邱予欣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被告 黃宗錦
黃彥文 黃詩傑 朱建福 展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彥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宗錦等間請求所有物返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2,
3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沈秀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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