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5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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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5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5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雅儒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568、179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6年12月26日上午9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中市○○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而駛至雷中街與中清路有號誌燈管制之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依交通號誌之指示行駛,竟疏未注意及此,而闖越紅燈左轉進入雷中街與中清路交岔口欲行左轉,適被告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中清路由西往東方向行經上開交岔路口,本應注意不得超速行駛,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亦疏未注意及此,因而閃避不及,2車因而相撞,雙方均人車倒地,致被告乙○○受有第一腰椎爆裂性骨折、左手小指骨折;被告甲○○則受有右面部深度挫擦傷、右肘部及右手多處擦挫傷、左右膝部多處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甲○○、乙○○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所明定。本件被告甲○○、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乙○○分別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於98年1月21日以書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2紙存卷足稽(本院卷第135頁、第136頁),揆諸上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楊曉惠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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