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服務費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號上訴人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李宗德 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 律師
陳伯翰 律師被上訴人台北市電影戲劇商業同業公會法定代理人 翁廖禧 訴訟代理人 黃姍姍 律師
王中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字第一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按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所明定。又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其判決為當然違背法令,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審於民國一○四年三月四日行言詞辯論時,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為吳光釗、鄭佾瑩、蕭錫証,有言詞辯論筆錄可考(見原審卷第二一八頁),惟參與原判決之法官則為吳光釗、李國增、蕭錫証,有該判決足稽。法官李國增未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竟參與判決,依上說明,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林恩山法官吳惠郁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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