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13號聲請人王小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美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附表。
二、提示日為何時?。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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