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6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69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吳姵萱 即吳 婉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吳姵萱即 吳婉孌 於民國94年8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00000元整。
1.其中150000元整,自民國095年0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固定計付,於每月二十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二十一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二,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
2.其中250000元整,自民國095年0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算之利息。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0000
0元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釋明文件:附件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宏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469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姵萱即吳│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50000│婉孌│3月30日起│││││元│││││├──┼───┼─────┼──────┼──────┼───────┤│002│新臺幣││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50000││8月16日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