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金簡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金簡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金簡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智傑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0年度偵字第2798號、110年度偵字第2822號、110年度偵字第38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智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智傑已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可能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用以收受及提領詐欺所得財物,且他人提領後即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所在,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一般洗錢及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6、7月間某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09年12月14日20時5分前某日」,應予更正),在高雄市○○區○○○路○○號前,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李政達 」之人,而容任取得前揭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人(無證據證明其等為3人以上之詐騙集團)使用前揭帳戶以遂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嗣取得前揭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一般洗錢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以如附表「詐騙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9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如附表「匯款時間」欄,分別匯款、存款如附表「匯入金額」欄所示金額至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而上開金額匯入後旋遭轉出或提領一空。嗣經如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案經 謝定 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王錦 坤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曾振 武、 黃鈺 菱、 廖鈺 杰、 蘇莉 雯、 余展鋒蘇君 藻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證據名稱」欄所示證據、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所稱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
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次按行為人主觀上認識提供金融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提供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使詐欺取財正犯對告訴人及被害人9人施用詐術後,得利用上開銀行帳戶作為受領詐欺所得贓款匯入之人頭帳戶,並成功提領上開詐欺贓款,使該等詐欺所得於遭提領後之去向不明,形成金流斷點,是被告固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構成要件行為,然其所為的確對犯罪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利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惟被告單純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供人使用之行為,尚不能與逕向告訴人及被害人施以詐欺、提領贓款之洗錢行為等視,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實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人有犯意聯絡,僅係對於該實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人資以助力,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
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提供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經詐欺分
子分別用以詐取9名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物,係以客觀上之
1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屬一行為觸犯數個詐欺取財罪之同種想像競合犯,又被告以上開
1幫助行為,幫助詐欺分子遂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犯行,因而同時該當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同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本案犯罪事實,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是就其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情節顯較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有前揭2種減輕事由,爰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之。
㈣爰審酌被告係成年且智識成熟之人,理應知悉國內現今詐騙
案件盛行,竟仍率爾提供其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而幫助他人向告訴人及被害人詐欺取財,致其等受有財產損害,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製造金流斷點,致使檢警難以追查緝捕,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實應非難;另考量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然未能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或適度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兼衡其前無論罪科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見卷附個人戶籍資料)、自述之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年籍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所犯之罪,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符易科罰金之要件,是不併為易科罰金之宣告,惟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待判決確定後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併此敘明。
四、至告訴人及被害人之匯款金額雖可認係本案位居正犯地位之行騙者所取得之犯罪所得,惟卷內尚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取得上開犯罪所得或與正犯朋分之情形,自不予宣告沒收;再被告雖自承提供前揭帳戶係欲賺取利潤,惟依卷存事證並無法證明被告業已獲取該款項,依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尚難認被告有取得犯罪所得,自無庸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仲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簡易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振法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入金額│證據名稱│││被害人│││(新臺幣)│││││││││├──┼────┼───────────┼───────┼──────┼─────────┤│1│ 謝定諭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109年12月14日│3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謝定││││月中某日(聲請簡易判決│22時5分許(聲││諭於警詢中之證述││││處刑書誤載為「109年12│請簡易判決處刑││。││││月14日22時5分前之某日│書誤載為「109││②告訴人謝定諭提出││││」,應予更正),透過通│年12月15日1時││之台新銀行自動櫃││││訊軟體LINE向謝定諭誆稱│41分許」,應予││員機交易明細7紙││││:可加入MT4外匯交易平│更正)││、通訊軟體LINE對││││台,買賣商品賺價差云云├───────┼──────┤話紀錄截圖1份。││││,致謝定諭陷於錯誤而加│109年12月15日│3萬元│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入上開交易平台,並依指│15時25分許││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示匯款至被告所有上開中├───────┼──────┤、高雄市政府警察││││國信託銀行帳戶內。│109年12月15日│2萬1,000元│局林園分局林園派│││││15時34分許││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9年12月15日│1萬3千元│受理刑事案件報案│││││15時37分許││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109年12月15日│1萬5,672元│格式表、金融機構│││││21時54分許││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109年12月15日│3,000元││││││22時許││││││├───────┼──────┤│││││109年12月15日│3萬元││││││22時1分許│││├──┼────┼───────────┼───────┼──────┼─────────┤│2│ 王錦坤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109年12月16日│20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王錦││││月9日14時41分許,透過│14時53分許││坤於警詢中之證述││││通訊軟體LINE向王錦坤誆│││。││││稱:可加入ABA投資APP,│││②告訴人王錦坤提出││││投資獲利云云,致王錦坤│││之草屯鎮農會匯款││││陷於錯誤而加入上開投資│││申請書、存摺存款││││APP,並依指示匯款至被│││交易明細查詢、通││││告所有上開中國信託銀行│││訊軟體LINE對話紀││││帳戶內。│││錄截圖各1份。│││││││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3│ 曾振武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6│109年12月4日│5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曾振││││、7月間某日至109年11│10時許││武於警詢中之證述││││月29日間某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09│109年12月4日│1萬4,000元│②告訴人曾振武提出││││年12月14日10時前之某日│10時2分許││之通訊軟體LINE對││││」,應予更正),透過通│││話紀錄截圖1份。││││訊軟體LINE向曾振武誆稱│││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可加入MT4外匯交易平│││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買賣商品賺價差云云│││、新竹縣政府警察││││,致曾振武陷於錯誤而加│││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入上開交易平台,並依指│││出所陳報單、受理││││示匯款至被告所有上開中│││各類案件紀錄表、││││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4│ 李建 宏(│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109年12月14日│20萬元│①證人即被害人李建│││未提告)│月31日17時許(聲請簡易│12時4分許││宏於警詢中之證述││││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09│││。││││年12月14日12時4分前之│││②被害人 李建宏 提出││││某日」,應予更正),透│││之台中銀行國內匯││││過通訊軟體LINE向李建宏│││款申請書回條1份││││誆稱:可加入地下期貨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李建宏陷於錯誤而加入上│││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開交易平台,並依指示匯│││、彰化縣警察局溪││││款至被告所有上開中國信│││湖分局媽厝派出所││││託銀行帳戶內。│││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5│ 黃鈺菱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109年12月15日│4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黃鈺││││月31日(聲請簡易判決處│15時23分許││菱於警詢中之證述││││刑書誤載為「109年12月├───────┼──────┤。││││15日15時23分前之某日」│109年12月15日│3萬元│②告訴人黃鈺菱提出││││,應予更正),透過通訊│15時26分許││之網路銀行轉帳畫││││軟體LINE向黃鈺菱誆稱:│││面截圖、通訊軟體││││可加入外匯投資交易平台│││LINE對話紀錄截圖││││投資獲利云云,致黃鈺菱│││各1份。││││陷於錯誤而加入上開交易│││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平台,並依指示匯款至被│││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所有上開中國信託銀行│││、新北市政府警察││││帳戶內。│││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6│ 廖鈺杰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2│109年12月15日│2萬9,997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廖鈺││││月6日(聲請簡易判決處│16時59分許││杰於警詢中之證述││││刑書誤載為「109年12月│││。││││15日16時59分前之某日」│││②告訴人廖鈺杰提出││││,應予更正),透過通訊│││之郵局存摺封面及││││軟體LINE向廖鈺杰誆稱:│││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可加入ABA投資APP,投│││1份。││││資獲利云云,致廖鈺杰陷│││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於錯誤而加入上開投資AP│││騙諮詢專線紀錄表││││P,並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桃園市政府警察││││所有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局楊梅分局楊梅派││││戶內。│││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7│ 蘇莉雯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2│109年12月16日│3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蘇莉││││月初某日(聲請簡易判決│14時4分許││雯於警詢中之證述││││處刑書誤載為「109年12│││。││││月16日14時4分前之某日│││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應予更正),透過通│││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訊軟體LINE向蘇莉雯誆稱│││、新北市政府警察││││:可加入ABA投資APP,│││局三峽分局三峽派││││投資獲利云云,致蘇莉雯│││出所陳報單、受理││││陷於錯誤而加入上開投資│││各類案件紀錄表、││││APP,並依指示匯款至被│││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告所有上開中國信託銀行│││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內。│││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8│余展鋒│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108年12月18日│2萬1,212元│①證人即告訴人余展││││月底某日(聲請簡易判決│22時16分許(聲││鋒於警詢中之證述││││處刑書誤載為「109年12│請簡易判決處刑││。││││月18日22時16分前之某日│書誤載為「109││②告訴人余展鋒提出││││」,應予更正),透過通│年12月19日1時││之網路銀行轉帳畫││││訊軟體LINE向余展鋒誆稱│54分許」,應予││面截圖、通訊軟體││││:可加入ABA投資APP,│更正)││LINE對話紀錄截圖││││投資獲利云云,致余展鋒│││各1份。││││陷於錯誤而加入上開投資│││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APP,並依指示匯款至被│││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所有上開中國信託銀行│││、新北市政府警察││││帳戶內。│││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9│ 蘇君藻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2│109年12月20日│1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蘇君││││月3日13時許(聲請簡易│10時41分許││藻於警詢中之證述││││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09│││。││││年12月20日10時41分前之│││②告訴人蘇君藻提出││││某日」,應予更正),透│││之中國信託銀行自││││過通訊軟體LINE向蘇君藻│││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誆稱:可加入ABA投資平│││、通訊軟體LINE對││││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蘇│││話紀錄截圖各1份││││君藻陷於錯誤而加入上開│││。││││投資平台,並依指示存款│││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至被告所有上開中國信託│││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銀行帳戶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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