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95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代理人 林永發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徐瑞東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其受讓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徐瑞東附條款件買賣之車款債權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債權計算書所載於民國「102年3月1日」拍賣車輛款項43,000元後,扣除法務費用29,200元,其餘抵充101年9月14日至「102年4月14日」止之利息,顯於法未合,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抵充自102年3月1日起至102年
4月14日止之利息依據,債權人於110年2月20日民事更正狀更正請求自「101年9月14日」起之利息,顯與債權人提出帳務明細與債權計算書所載不符,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