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49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洪美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建鍀 、 范哲維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萬38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464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15萬41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