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554號債權人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來順 非訟代理人 李巧鈴
陳英琪 劉志瑋 債務人太妃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壢妃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陸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