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6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駿年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623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壹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623號被告謝駿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1年9月11日期滿。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總淨重0.4198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謝駿年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9年11月3日21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前為警查獲,案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2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277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11年9月11日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檢察官112年1月23日簽呈等附卷可稽。又被告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4198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1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為違禁物,連同難以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一部之夾鏈袋1只,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宥寬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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