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0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原名 陳姵茹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九一號,併辦案號: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二五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鈞院羈押,惟其外公在民國九十五年四月間中風,且其為低收入戶,請求無保釋放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九一號,併辦案號: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二五號),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通緝到案,虞逃,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自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嗣經本院審理後,被告坦承犯行,由本院就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就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且本院考量被告係通緝到案,曾有逃亡之事實,實不宜無保釋放,故被告前開聲請以無保釋放停止羈押云云,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周瑞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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