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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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18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儀緻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受刑人撤銷緩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儀緻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儀緻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1號判處拘役50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於101年3月12日確定在案。
玆因受保護管束人經傳喚未到,並經警查訪稱:依址未遇,行蹤不明,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定有明文;又受保護管束人違反上開規定,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同法第74條之3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儀緻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1號判處拘役50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於101年3月12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其住所地即新北市○○區○○路○○號3樓之1合法送達執行傳票,命其於101年5月28日上午10時前往報到,惟受刑人無故未遵期報到,再經該署檢察官命於上址受刑人住所地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等事實,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1號刑事簡易判決1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命令1紙、該署送達證書1紙、該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等附卷可稽。是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未服從檢察官之命令前往指定地點報到,顯已違反前揭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之規定,情節重大,已構成同法第74條之3第1項撤銷緩刑宣告之事由。從而,檢察官聲請撤銷受刑人之上開緩刑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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