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2號上訴人匯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純惠 被上訴人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萬2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