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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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247號上訴人昇業興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鴻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姚彤華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項為:「原判決廢棄,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一審之訴駁回」,而原判決主文第1項為「被告(即上訴人)應給付原告(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61萬3,463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561萬3,463元,訴訟標的金額為561萬3,4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4,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