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185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務人 許志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103年03月26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4年05月08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4801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