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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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23號聲請人萬台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育德 代理人 廖幸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志聯工│渣打銀行新屋│102年9月16日│5,292元│AA0000000│││業股份│分行││││││有限公│││││││司 劉春 │││││││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李玉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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