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18號聲請人 鍾張喜妹 代理人 古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1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太平洋日報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61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年3月11日(星期三)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范升福┌──────────────────────────┐│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①│光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NX0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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