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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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544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非訟代理人石教中相對人 葉添松
葉楊秀美 葉弘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葉添松、葉楊秀美、葉弘彬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11月24日起至137年11月2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葉添松於100年11月29日邀同相對人葉楊秀美、葉弘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21,790,000元,借款期限至101年11月2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1年10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1,79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等件影本及貸放資料查詢、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四、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對各相對人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中相對人葉楊秀美、葉弘彬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而相對人葉添松於收受上開通知後,雖於102年1月7日具狀陳稱,其係遭相對人葉楊秀美逼迫始於借貸文件上簽名,且相對人葉楊秀美於其簽名時僅給予部分借貸文件,另其印鑑及聲請人核撥借款之存摺皆由相對人葉楊秀美保管,所有借款均遭相對人葉楊秀美、葉弘彬取走,故不應承擔本筆債務云云,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借據影本及貸放資料查詢單證明債權存在且已屆清償期,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抵押債權實體上之存否,並非此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對抵押債權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1條第2項、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54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765│建│788.14│全部│├──┴───┴────┴───┴──┴─┴────┴──┤│重測前:永康段1054-10地號、面積777.00平方公尺││所有權人:葉添松、葉楊秀美、葉弘彬權利範圍各3分之1│└────────────────────────────┘┌─────────────────────────────────┐│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54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範│││號││││││││單│││││││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圍│├──┼─┼──────┼────┼────┼─┼─┼─┼─┼─┼─┤│001│21│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2層樓房│10│10│56│26│平│全│││6│中山南路337│康區東橋│加強磚造│3.│3.│.3│2.│方│││││號│段765地││26│02│1│59│公││││││號││││││尺│部│├──┴─┴──────┴────┴────┴─┴─┴─┴─┴─┴─┤│重測前:永康段129-1建號││所有權人:葉添松、葉楊秀美、葉弘彬權利範圍各3分之1│└─────────────────────────────────┘┌─────────────────────────────┐│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54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一│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範│││號││││││單│││││││房屋層數│層│計│位│圍│├──┼─┼──────┼────┼────┼─┼─┼─┼─┤│002│21│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1層樓房│14│14│平│全│││7│中山南路337│康區東橋│加強磚造│9.│9.│方│││││號│段765地││72│72│公││││││號││││尺│部│├──┴─┴──────┴────┴────┴─┴─┴─┴─┤│重測前:永康段129-2建號││所有權人:葉添松、葉楊秀美、葉弘彬權利範圍各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