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5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文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市古威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寶市古威有限公司已解散,未查報是否己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若有,請提出法院備查資料,若無,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具狀陳報載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