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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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228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編號一之票據(票號VB0000000)如已轉讓予聲請人,請補正由受款人陸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