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42號原告甲○○被告健仁醫院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99,8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補正被告健仁醫院之法定代理人之真實姓名及戶籍謄本1份,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