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5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